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苏ICP备05086090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00号 地址: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12994 |
海门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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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门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市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自愿结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具有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加强海门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谊、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海门市委统战部;本会同时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中共海门市委统战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各项统战性的联谊、宣传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一)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反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党和政府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间的联系。 (二)发挥会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为海门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作贡献。 (三)加强联系与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文化交流、考察、访问和联谊活动。 (五)围绕会员思想和工作需要,举办报告会、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班等。 (六)培养、输送优秀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 (七)积极开展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以本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主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和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6个方面的代表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本人申请,单位或会员推荐;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自荐或推荐优秀成果、优秀人才;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会员一年内无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劝退或者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门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下属机构; (七)聘请名誉会长、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请;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负责督促、落实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热爱本会工作,作风民主、正派,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法定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海门市委统战部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期间,可以委托其他副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海门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海门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门市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海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