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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规宣传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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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法律中关于公民宗教信仰的规定: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哪四句话?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主要有四句话:一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三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四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目前,我国现行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哪两部? 目前,我国现行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即:《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4、对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有关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5、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作如何处理?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是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宗教、公安、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管理。在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土资源、建设、民政、文化等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何加强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7、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持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规定:基督教的教职人员是指主教、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员等人员。 《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具体规定了教职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如牧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其中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二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传道员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或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信仰经历,并经县以上基督教两会的培训合格。 8、为什么政府必须对宗教事务实施依法管理? 公民信教还是不信教,作为一种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人不得干预或强迫,国家法律也不予干涉。但是,一旦这种思想信仰表现为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就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涉及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需要有社会规范和社会制约,就应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而不能完全按个人意愿自由进行。所以政府必须对宗教事务实施依法管理。 9、什么叫独立自主自办? 一是中国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人事权由中国各宗教自己掌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操控。 二是在经济上,我国各宗教的办教经费独立自筹,不接受外国的办教经费。 三是在宗教思想上,各宗教都能够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阐述。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不意味着与世隔绝,相反,中国宗教界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和平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宗教组织和机构开展了友好交流。 10、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有什么规定? 关于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目前国家对此还尚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境内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是将自己合法的财产自愿、无偿地赠送给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借教敛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关于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即不附带有违背我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企图支配我国宗教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的,原则上可以接受。一次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接受到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须经省宗教事务局批准。一次接受到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须经市宗教事务局批准。关于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宗教书刊J音像制品,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的接受。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