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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海台胞的福利来啦!一起走进《来海台胞政策服务“直通车”八问5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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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海发展的台资制造业项目,在产业方向和具体政策上有哪些规定? 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围绕我市“3+3”产业(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现代建筑、现代家纺三大传统优势产业)投资项目,融入我市高质量发展。鼓励台资企业向我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特色园区,以及台资集中区域集聚发展。 2.支持台资企业围绕产业高端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世界500强台资企业、龙头台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对年实际到账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台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帮助申报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3.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控股等方式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并购完成后仍在本市纳税的,并购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并购行为产生的税收)同比增长5%以上(含5%)的奖励5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奖励80万元;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的奖励100 万元,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我市可参与项目建设的总包和分包。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市投资,对于台商从台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5.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土地政策,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明确土地出让地价时,与海门企业适用同等政策。经认定的新兴产业用地可以以最低保护价确定出让底价。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台资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台资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改造,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属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按规定重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台资企业注册开办、获取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不动产交易登记等重点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给予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容缺预审、并联审批、帮办代办制度,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用时不超过30个工作日。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步享受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相关政策,持续降低水、电、气等方面的成本。 7.建立利用台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我市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协调解决利用台资重大问题。完善我市台商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台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及时解决台资项目引进和建设中的各类问题。 二、在设备投入、扩大再生产上,在海台资企业可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8.支持在海规模以上台资企业新上重大项目,对新开工实际完成厂房(不含土地)、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占比达60%及以上,下同)的重大项目,奖励500万元;新开工实际完成厂房、设备投入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1000万元;新开工实际完成厂房、设备投入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2000万元。对列入省和南通市“双百工程”的项目,补助标准和上限分别提高50%。 9.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加大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方面的投入,对一年内技改设备投资额超3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8%补助;一年内技术改造或新办企业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补助。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对本市台资企业形成销售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其当年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台资企业做大做强,规模以上台资企业当年应税销售增幅与效益同步增长,且税收贡献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当年新增应税销售5000万元以上,享受20万元到最高500万元的不同奖励(企业税收贡献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奖励标准减半)。 11.加大对小微台资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应税销售首次超2000万元以上、并成功申报进入市统计局规模行列的台资企业,授予“年度新进规模企业”的荣誉,并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人民币5万元。积极组织“小上规”台资企业参加各类产品质量展销及万里行活动,对“小上规”企业参加国内政府组织的重大会展发生的展位费给予 80%的支持。 12.积极协助我市台资企业参加省“紫峰奖”(台资企业)等评选活动,协助申报省级各项产业扶持政策。 13.积极推进台资企业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南通市级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级融合示范(应用示范)或重点示范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评南通市级信息化试点示范的台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级企业首席信息官,以及省级信用示范企业、信用贯标企业的认定,并给予与本市企业同等的奖励待遇。 三、围绕科技创新、品牌发展、企业上市,可以为在海台资企业提供的政策服务有哪些? 14.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台资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凡符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 版)》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技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 15.积极扶持台资企业高新技术发展,台资企业自纳入“小升高”培育库起,至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培育工作进度累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奖励 5 万元。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鼓励台资企业积极转化应用国内外最新科技创新成果,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3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最高80万元。 17.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我市台资企业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究生工作站、级研发机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南通市级研发机构的台资企业,奖励5万元。 18.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加国家、省级科技技术项目研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200 万、100万和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50万和30万元的奖励。支持台企科创人员参加每两年一次的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评选活动,当选者可获“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荣誉称号和8万元奖金奖励。 19.支持落户我市的台资企业进行各类认证,对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3.5万元;对出口产品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或产品检测费实际支出 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 7 万元。 20.支持台资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台资企业获中国质量奖奖励6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等各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21.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登陆大陆资本市场,最高可获500万元奖励。支持已在大陆上市的台资企业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台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 22.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台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发挥助保贷、苏科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帮助台资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四、海门在吸引台资农业项目、服务业项目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政策举措? 23.鼓励在海台资农业项目不断发展壮大,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复核认定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24.鼓励支持台资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扩大市场,提高效益,对首次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对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台资农业龙头企业,按应税销售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5.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活动,台资企业在省部级以上组织的各类农展会上获得农产品展销金奖的奖3万元。对由市农口部门组织参加南通市级以上各类农展会销售的,每家每次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补贴。 26.台资农业企业围绕省“一项行动、两大工程”(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全省推进行动、设施农业“机器换人”工程、绿色环保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应用工程),在设施农业、特经特粮耕整地、种植、田间管理、采收、初加工等环节,对机械化应用水平较高,注重各环节机械化技术组装集成,起到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给予奖励。对新增省目录外、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的特色农机装备进行补贴。 27.鼓励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亚太区或全球营运总部。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 28.对经批准来我市新设的市级台资银行业分支机构,正常开业后,第一个年度内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8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8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办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台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后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 29.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帮助台资企业通过“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需市场。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我市创办养老服务机构,与我市境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以及建设和运营补贴等财政支持待遇。 五、对台湾地区来海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海门能够提供哪些待遇条件? 30.支持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等人才项目,以及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南通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养对象,并给予相关扶持。 31.成功申报我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的台湾地区人才,可以享受20—300万元资金资助和贷款总额最高1000万元内50%贷款贴息,同时给予人才本人10—50万元购房补贴和1500—5000元/月岗位津贴。青年大学生来海创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资金。 32.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享受项目配套、奖补等扶持政策。在生物医药、海工装备和邮轮制造等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享受专项的人才和科技创新政策扶持。 33.台湾地区来海创新创业的人才中,符合我市“就学、就医绿色通道”条件的服务对象,包括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海门市“东洲英才”(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含“一事一议”及“海智杯”创业大赛获奖落户项目)等国家、省、南通及海门市各级人才引进计划的台湾地区人才,与我市企业、人才同等享受“就学、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34.鼓励台湾地区人才和台湾地区风创投机构参加我市创新创业路演活动,对前景较好、质量较高、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项目,积极给予创业投资扶持。 35.被认定为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台湾同胞同等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的“绿卡”服务,并列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 36.加强与台湾地区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台湾地区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互动交流,支持在海工作的台湾地区各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开展人才沙龙、组建专门协会等。支持海门企事业单位与台湾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围绕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等,组建技术联盟,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六、台湾同胞来海创业就业,能够享受哪些政策支持帮助? 37.台湾地区人员来我市就业,可比照本市在校大学生或者失业人员享受相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扶持政策。 38.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我市就业的,可参照《海门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9.在我市就业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评审职称。我市台湾同胞参加本市紧缺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可享受相应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 40.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根据《海门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参与本市高技能人才评选,根据评选结果可授予“海门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海门市技术能手”等称号。 41.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年龄在20至28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来我市见习并给予一定补贴。台湾同胞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各类人才来我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的,给予生活津贴、住房补贴。 42.取得大陆医师资格的台湾同胞申请在我市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行,享受同等待遇。 七、在促进海台社会文化交流上,海门有哪些具体措施? 43.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组织海门山歌、沈绣、红木雕刻等非遗和文创产品走进台湾进行展览展陈,参与台湾文博会等大型活动,鼓励海门非遗传承人到台湾交流研修;支持台湾同胞在我市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与海门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44.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市文化类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支持海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在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45.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海门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鼓励我市书法绘画表演等艺术家和媒体记者赴台湾开展文化交流和采访活动;鼓励台湾媒体与我市媒体在内容、渠道、资本等方面进行合作,积极邀请台湾媒体来海开展摄影采风和集中采访活动。 46.台湾同胞在海门创办文化设计创意、数字文化、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海门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在海注册的台资文化企业,享受和海门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 47.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海门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等各类文创赛事。在海台湾同胞创作的文化艺术作品同等参与原则上每两年评授一次的江海文化艺术奖评比。 48.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49.台湾同胞可按程序受邀作为各级人大特邀嘉宾和政协特邀代表,旁听人大、政协会议。 八、台湾同胞在海居住生活,在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能够享受哪些保障服务? 50.我市台湾同胞申请办理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同胞办理一次往来大陆通行证及换(补)发五年期往来大陆通行证7个工作日办结。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 51.常住我市台湾同胞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台湾籍考生可加10分投档。 52.在我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单位可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并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在本地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台湾同胞离开我市到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异地转移手续。台湾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3.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台湾同胞达到法定待遇领取条件时,依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根据参保类别、缴费基数、不同年龄等因素,依法享有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权益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待遇,以及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54.台湾同胞的大陆配偶,如曾在我市工作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本市户籍的,再回我市就业时,可将就业后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与此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鼓励台湾同胞参加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 55.符合条件的常住我市台湾同胞可办理游园卡、公交卡等。65岁以上台湾同胞可免门票游览我市旅游景点。我市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享受与海门市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56.我市台办聘请的法律顾问,优先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台湾同胞按程序可受聘担任仲裁员、商事调解员,参与涉台民商事案件调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