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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清真标识必须依法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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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XX在H市XX路经营一家小吃店,店的招牌上使用了“清真”字样和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却在店里销售清真禁忌食品——酒。马XX称其主营的牛肉包子是清真食品,牛肉从外地老家带来符合清真要求,却无法提供所使用的牛肉具有产地清真食品标识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办理过程和结果: 2019年4月26日,H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H市民宗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H市XX路一家小吃店的招牌上使用了“清真”字样和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却在店里销售清真禁忌食品——酒。随即向店主进行了调查询问。店主马XX称其主营的牛肉包子是清真食品,牛肉从外地老家带来符合清真要求,却无法提供所使用的牛肉具有产地清真食品标识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H市民宗局向马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马XX表示愿意更换招牌,不再使用清真标识。在规定期限内,马XX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H市民宗局在执法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5月15日,经过法制审核,H市民宗局根据《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马XX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5月22日,马XX挂上了重新制作的招牌,招牌上没有使用“清真”字样和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法律依据: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并不得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制成品或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或者原料应当具有产地清真食品标识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何谓清真食品?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条这样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称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 本案中,马XX是个体工商户,没有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属于《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而不得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马XX称其主营的牛肉包子是清真食品,牛肉从外地老家带来符合清真要求,却无法提供所使用的牛肉具有产地清真食品标识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而无法证明其主营的牛肉包子是清真食品。 马XX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的”规定,考虑到马XX初次违法、配合调查、愿意及时整改,H市民宗局对马XX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 |